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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清定金、违约金、赔偿金?

1999-05-29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某贸易公司与某服装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服装厂向贸易公司提供一批服装,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定金。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条件以及违约金等条款。之后,贸易公司据此与外商签订了该批服装的出口合同。

到了服装厂应向贸易公司交付服装的期限,服装厂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不能购足原料为由,未履行合同,并提出变更付款条件,由贸易公司先提供货款,贸易公司未能接受。到了贸易公司应向外商履行合同的期限,服装厂仍未履行。贸易公司无法向外商交货,外商因此向贸易公司索赔,造成了贸易公司的经济损失。贸易公司根据与服装厂签订的经济合同,要求服装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服装厂认为定金已冲抵货款,用于购买服装原料,无法返还,且双方未就赔偿问题作出约定,只同意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贸易公司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是实际操作中容易搞混的几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无论其违约行为是否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前者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后者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如果高到明显不公平的地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酌减。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金具有补偿性。如果违约金已能弥补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在没有法定、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只要因过错违约造成了损失,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够补偿贸易公司因服装厂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则服装厂无需再向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否则,服装厂应予补足。应明确的是,定金与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分别计算的,相互之间不发生冲抵。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滞纳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逾期付款,就产生一个滞纳金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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